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下一代人本交通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促進行人友善的交通環境,宣揚人本交通理念,提升道路安全意識,保障行人路權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本會名稱為「下一代人本交通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以促進行人友善的交通環境,宣揚人本交通理念,提升道路安全意識,保障行人路權為宗旨。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本會之任務如下: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兩種: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本章程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五日經本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