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下一代人本交通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為Humanity-Oriented Transport For Next Genera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在世界各國逐漸重視人本交通的環境下,我國的學生族群身為未來的主人,卻仍未受到充足的保護,被迫深陷在大眾運輸不普及、自行車與行人無路好走的深淵中。在如此的困境下,讓全國各地關心交通安全的學生們團結了起來,繼承了因722高雄市行人路權大遊行而齊聚的下一代學生行人路權聯盟之精神,為了推動以人為本之道路設計觀念,打破臺灣交通系統性的混亂,下一代人本交通促進會就此正式成立。我們期許,在工程 (Engineering)、教育(Education)及執法(Enforcement)之所謂交通3E原則下,讓我國交通之環境、觀念及秩序皆獲得改善,使我們能以完整便捷的大眾運輸路網,讓無車族群不再苦受歧視;以完整連貫的人行、自行車友善環境,讓每個人都能安心而無憂慮地行走在臺灣的路上;以一條安全回家的路,永遠庇佑我們及子孫後代的安全、自由和幸福。
第三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 交通平權改革,破除以車為本的交通設計。
- 縮短交通城鄉差距,無私有運具之全國學生,移動權利需平等。
- 以人本交通思維向政府監督,向民眾倡議,替學生發聲。
第四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六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轄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第二章 會員、理事及監事
第七條
本會會員及會費分類如下:
- 學生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具有各級學校在學學生(不包含空中大學、空中學院及大專院校附設之進修補習班)資格之人,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學生會員;學生會員入會費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貳佰伍拾元。
- 社會人士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人,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得申請加入本會為社會人士會員;社會會員入會費新臺幣伍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壹仟元。
-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團體,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
- 學生永久會員:本會學生會員,對本會具長久性支持及認同感,一次繳納參仟元以上會費者,列為學生永久會員,並免再繳納常年會費。
- 社會人士永久會員:本會社會人士會員,對本會具長久性支持及認同感,一次繳納壹萬元以上會費者,列為社會人士永久會員,並免再繳納常年會費。
學生會員於失去學生資格時,自動成為社會人士會員,並不須再繳納任何費用。
學生永久會員於失去學生資格時,自動成為社會人士永久會員,並不須再繳納任何費用。
第八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團體會員,確保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學生永久會員及社會人士永久會員,經出會即喪失永久會員免再繳納常年會費之身分,再入會後仍須依章程繳納會費。
第十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 死亡。
- 喪失會員資格者。
-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 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自願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及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學生會員不得低於理事總額之二分之一。
選舉前項理事及監事時,依位當選者之得票次序,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及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及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四條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由全體理事互選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訂定及修改章程。
- 選舉及罷免理事及監事。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 議決財產之買賣、轉讓或他項權利設定等處分。
- 議決本會之解散。
-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七條
本會理事、監事,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八條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出缺時,應由理事會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審定會員之資格。
- 選舉及罷免理事長。
- 議決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 聘免工作人員。
-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審核年度決算。
- 議決監事之辭職。
-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及監事為無給職。
理事及監事之任期自召開該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理事及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喪失會員資格者。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被罷免者。
-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置秘書長一人,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免之,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提經理事會同意後聘免之。
前項秘書長及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員經理事會通過,得註記為榮譽理事長。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定期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每年召開一次,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
會員大會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會員大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第二十八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總額三分之一之出席,出席人數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會員之除名。
- 理事、監事之罷免。
- 財產之處分。
- 本會之解散。
-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會員大會辦理選舉或罷 罷免時,應有會員總額過半數之出席。
第三十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多數之同意行之。
理事會之臨時會議,由理事長於認為必要時,或由理事三人或三人以上之請求時召集。
監事會之臨時會議,有監事一人或一人以上之請求時召集。
第三十一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及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辦理選舉或罷免時,應有應出席人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理事連續二次未經事前通知理事長而無故缺席理事會者,視同辭職。
監事連續二次未經事前通知其他二位監事而無故缺席監事會者,視同辭職。